仪征市张某和王某某遗弃罪纠纷案
一、案例基本信息采集
案例类型: 遗弃罪纠纷案件
案例报送时间: 2020-07-15
供稿:(实名,单位+姓名) 仪征市检察院 张晶晶 胡昊
审稿:(实名,逐级) 仪征市司法局 卞婷 仪征市司法局 徐秀梅 仪征市司法局 吴志斌
检索主题司: 遗弃罪纠纷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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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报送单位: 仪征市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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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 &电话&
二、案例正文采集
【案情简介】
2011 年 3 月,被告人 张某、王某某 经仪征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,双方所生之子被害人张某某(2008 年出生)随被告人张 某 生活,被告人王 某某 每月给付扶养费人民币200 元。 2015 年 9 月,被告人张 某 将被害人张某某交由被告人王 某某 扶养,其每月支付扶养费人民币1000 元,同年 12 月其外出至俄罗斯打工,后未支付扶养费。 2016 年 2 月,被告人王 某某 将被害人张某某送至张 某 A (系被告人张 某 的姑妈)处。同年2 月 24 日,张 某 A 携被害人张某某至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白沙派出所,要求公安机关帮助寻找被害人张某某的父母亲,并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派出所后离开。 2016 年 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,被告人 张某、王某某 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没有独立生活能力,仍长期不予照顾,且未提供生活来源,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在此期间一直由仪征市民政局代为扶养。期间,仪征市民政局、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白沙派出所多次联系寻找被告人 张某、王某某 ,也与两名被告人亲属联系、沟通,希望被告人 张某、王某某 履行扶养义务均未果。
【调查与处理】
被告人张某、王某某遗弃罪一案系仪征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于 2016 年 12 月在“刑事侦查活动专项监督”工作中发现,该院立即联系民政局了解相关情况,认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,长期滞留在救助站,导致其缺乏家庭的关爱,会影响其身心健康成长,且本案遗弃持续时间较长,张某、王某某均无悔改,长此以往不利于矛盾化解,该院遂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向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发出《要求不立案理由说明书》。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于 2017 年 1 月 5 日立案侦查,并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,该院经审查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向仪征市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、王某某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,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,被告人张远犯遗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被告人王某某犯遗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。
【法律分析】
遗弃罪,是指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构成遗弃罪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:一是被遗弃的人是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; 二是遗弃人对被遗弃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但拒不扶养,而且情节恶劣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1 条规定:“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、情节恶劣的,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”。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有关规定:夫妻之间、父母子女之间、养父母子女之间、继父母和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和孙子女、外孙子女之间,兄弟姊妹之间,都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如果违反这些规定,依法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,就构成了遗弃罪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》: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的人,拒绝抚养年幼、年老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,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。根据司法实践,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、不提供生活来源,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“情节恶劣”,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,因此被告人张某、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涉嫌遗弃犯罪。
【典型意义】
在实际生活中,如果由于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,致使被遗弃人的生活陷于困境,不得不流浪乞讨,或者造成精神失常和病残等严重后果的,都属情节严重,遗弃人应负刑事责任。但是,如果法律上应负扶养义务而拒不扶养、情节一般的,或者享有扶养权利的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,不是必须接受扶养的,那么遗弃人都不构成遗弃罪。对于仅有一般遗弃行为有当事人,人关部门应责令其悔过改正,可不予处罚。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某虽已离婚,但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,其二人对张某某均具有扶养义务,该二人长期对张某某不予照顾、不提供生活来源,时间长达10 个月之久,对被害人张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。该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有利于家庭关系的修复,另一方面保护了儿童人身权利不受侵害,达到了较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。